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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杰律师
03-19 00:29  来源:原创  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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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杰律师

每天辛勤的工作就是生命和成功的所在!

         ●张杰,男,法律专业本科,四级律师,有丰富的办案经验,逻辑思维缜密,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及具有较强的谈判技巧,办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,为客户挽回经济损失数千万元,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。

    ●业务领域涉及:担任多家企业的长期法律顾问,为顾问单位建立了全方位防范法律风险的体系。参与公司的设立、合并与分立、收购及兼并、股权转让、资产重组、破产清算 出具法律意见,愿为社会各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。  

 [案例]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

    西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(以下简称A公司)与西安某厂(以下简称B厂)共同组建了C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C公司),开发西安市某区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项目,双方投资比例为B厂占90%,A公司占10%。C公司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。B厂的投资有数家单位参股,其中由D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D公司)出资的部分占了C公司总投资额的35%。
    D公司与西安一企业集团(以下简称E集团)签订了《股权转让意向书》。后D公司与E集团正式签订《某区三号地块二期商品房股权转让协议》,约定:D公司在C公司中拥有35%的股份,现E集团接受D公司委托,再行收购C公司10%的股权,两项合并,E集团拥有C公司总股权的45%,涉及项目建筑面积8948平方米,每平方米单价2850元,总价25504650元。随后D公司与E集团又签订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》,约定在E公司在支付部分转让金后,由D公司办妥法定控股权的全部手续,并负责在召开全体股东大会。但是D公司未在C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股权转让一事,所以未形成任何形式的股东会决议。E集团在依约向D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人民币1500万元后,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得到C公司的控股权,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    作为E集团的诉讼代理人,仔细查阅了案卷的有关详细材料,发现在工商档案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股权转让的记载,也从未就转让股权事宜召开股东大会或形成股东会决议,D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。(2000)西民初字第  号判决E集团与D公司之间签订的《股权转让协议》无效,因无效行为取得的钱款应返还给E集团,并补偿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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